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82********00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382民初1700号 |
案号 |
(2020)苏0382执16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邳州远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21日起以4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3.6425%计算利息,2016年2月21日起以4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0.46375%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江苏中润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徐州春淼花卉有限公司、江苏亚鑫煤炭有限公司、郭刚、闫长永、曹衍、刘波、庄中京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00元,由被告邳州远承物资5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中润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徐州春淼花卉有限公司、江苏亚鑫煤炭有限公司、郭刚、闫长永、曹衍、刘波、庄中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28 |
发布时间 |
2020-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