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晁丽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9********00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溧速商民初字第00153号 |
案号 |
(2020)苏0481执恢2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谢辉与罗福春于2014年10月22日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书无效。二、被告王立新、晁丽萍赔偿原告宜州市宝山矿业有限公司资产损失2450000元及利息(按本金2450000元,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被告罗福春以其在宜州市宝山矿业有限公司的15%股权为限对被告王立新、晁丽萍的上述赔偿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宜州市宝山矿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31400元,由被告王立新、罗福春、晁丽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专户,账号:80402016138963,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400元。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凭判决书可到江苏省常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可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本院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财政局,账号:519658220377,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支行营业部。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2-27 |
发布时间 |
2020-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