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龚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1********36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82民初10571号 |
案号 |
(2019)苏0582执恢5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家港保税区科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借款本金11980543.87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截止2017年8月30日为1506679.78元,2017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二、被告张家港保税区科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律师费损失300272元。三、被告陆杏福、龚伟、常颖、陈勇、张家港市瑞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中达针织服饰制造有限公司、张家港市瑞蘅毛纺有限公司应对被告张家港保税区科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308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负担1801元,由被告张家港保税区科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陆杏福、龚伟、常颖、陈勇、张家港市瑞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中达针织服饰制造有限公司、张家港市瑞蘅毛纺有限公司负担107109元,八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由八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最迟应在上述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7-24 |
发布时间 |
2020-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