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建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2********00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682民初7769号
案号
(2020)苏0682执9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如皋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德志、王建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申世庆借款本金4080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24%,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4月12日起计算至2017年12月30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2019年2月2日止;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8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如皋市长生食品罐头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德志、王建英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申世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770元,由原告申世庆负担1770元,由被告苏德志、王建英、如皋市长生食品罐头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77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4-03
发布时间
2020-07-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