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季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04********35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706民初302号 |
案号 |
(2020)苏0706执4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建签订的《【新易贷-乐享贷】消费金融贷款抵押申请和使用合约》;二、被告沈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2908.01元及利息、滞纳金(截止2018年11月13日为8920.39元;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沈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律师费2546元;四、被告季芳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五、被告沈建、季芳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抵押的连云港市海州区青峰路8-2号楼1单元2603室房产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在抵押限额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2-03 |
发布时间 |
2020-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