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1********20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707民初4112号 |
案号 |
(2020)苏0707执4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郑玲礼、尚明策、尚明乐、尚新宁、尚梦妮因受害人尚修栋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111496.6元。二、被告姜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郑玲礼、尚明策、尚明乐、尚新宁、尚梦妮因受害人尚修栋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167784.26元,被告张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被告张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医疗费垫付款28505.4元。四、被告姜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医疗费垫付款12216.6元,被告张杰承担连带给付义务。五、驳回原告郑玲礼、尚明策、尚明乐、尚新宁、尚梦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张杰、姜伦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8元,,由被告张杰、姜伦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张杰、姜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58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05 |
发布时间 |
2020-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