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426********10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706民初491号
案号
(2020)苏0706执4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连云港邦信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452192.92元及截止2018年3月5日利息3489251.29元并支付之后利息(从2018年3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连云港中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连云港中翔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汤佛明、邱寿宇、陈秋平、黄麟清、朱斌对被告连云港邦信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965元,由被告连云港邦信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于给付原告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被告连云港中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连云港中翔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汤佛明、邱寿宇、陈秋平、黄麟清、朱斌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2-03
发布时间
2020-07-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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