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05********0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706民初8114号
案号
(2020)苏0706执5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被告许凯于2017年1月23日签订的《江苏银行消费金融(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合同》;二、被告许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支付借款本金24074.33元、利息2565.52元、违约金14345.59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许凯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户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2-04
发布时间
2020-07-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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