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窦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1********06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707民初3404号 |
案号 |
(2020)苏0707执7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尧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约定的尚未支付的利息、罚息(自2011年1月6日起至2011年12月6日止,以3000000元为本金;自2011年12月7日起至2011年12月15日止,以2500000为本金;自2011年12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000000元为本金;借款期内利息按照月利率11.13‰计算,期外罚息按照日利率万分之5.565计算)。二、被告侯根花、徐鑫德、窦杰、王经升、徐亮德、闫正军、王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徐尧德追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徐尧德、侯根花、徐鑫德、窦杰、王经升、徐亮德、闫正军、王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7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22 |
发布时间 |
2020-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