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81********63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1民初3631号
案号
(2020)苏1181执20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埤城支行借款本金-5-480000元并支付利息297971.29元(计算至2019年5月16日),合计777971.29元,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继续计算;二、被告江苏天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小凤对上述借款本息向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埤城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60元,由被告朱杰、江苏天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小凤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三被告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12
发布时间
2020-07-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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