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2********32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322民初7167号
案号
(2020)苏1322执22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沭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韩俊波、张春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沭阳东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墟支行贷款本金300000元及利、罚息(计算至2019年4月3日的利罚息为17359.49元,之后利罚息,按年利率10.44%上浮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韩飞、韩正冬、许富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韩飞、韩正冬、许富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韩俊波、张春梅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60元,减半收取计3030元,由被告韩俊波、张春梅、韩飞、韩正冬、许富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第6页/共8页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06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4-26
发布时间
2020-07-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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