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蚌埠市中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489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303民初1075号
案号
(2020)皖0303执3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蚌埠林泰阁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00万元及违约金(其中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9日起计算;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4日起计算,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蚌埠林泰阁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如被告蚌埠林泰阁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确认债务,则原告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安徽万源橡塑工贸有限公司名下坐落蚌埠市大庆北路730号院内1#厂房等(不动产单元号为340311、002030、6b00044、f00010001等)[皖(2016)蚌埠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725号]的土地和房屋在抵押债权额1172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依据编号为“安中海反担字[2016年]第a041号”《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的约定,被告安徽万源橡塑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该负担额与(2017)皖0303民初2086号和(2018)皖0303民初9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保证责任之和不应超出最高反担保债权额1500万元范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依据编号为“安中海反担字[2016年]第a040号”《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的约定,被告蚌埠市中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该负担额与(2017)皖0303民初2086号和(2018)皖0303民初9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保证责任之和不应超出最高反担保债权额1500万元范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六、依据编号为“安中海反担字[2016年]第a059号”《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的约定,被告胡传刚、王纪平、胡子珺、尹星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该负担额与(2017)皖0303民初2086号和(2018)皖0303民初9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保证责任之和不应超出最高反担保债权额1500万元范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七、依据编号为“安中海反担字[2016年]第a058号”《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的约定,被告夏岑德、朱文静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该负担额与(2017)皖0303民初2086号和(2018)皖0303民初9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保证责任之和不应超出最高反担保债权额1500万元范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八、驳回原告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1-14
发布时间
2020-07-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夏岑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30074894049X1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安徽省蚌埠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兴中路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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