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程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04********06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303民初360号
案号
(2020)皖0303执恢1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与被告程超于2016年9月13日签订的编号为34002406116114735298号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二、被告程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本金301391.12元,利息、罚息21264.44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18年3月7日),合计322655.56元,并支付自2018年3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4利息、罚息(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第34002406116114735298号《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程超以其所有的皖c98146车辆对上述第二款项承担抵押责任,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对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84元,减半收取3042元,由被告程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6-05
发布时间
2020-07-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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