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国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25********07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102民初5341号 |
案号 |
(2018)苏0102执6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国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495万元、利息52941.47元、罚息69878.71元(计算至2017年6月20日,此后罚息按年利率11.106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支付律师费136966元。二、被告高原、南京跃檀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刘国强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义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对登记在被告高原名下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姜家园299号1幢一单元102室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826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刘国强、高原、南京跃檀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判决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2-10 |
发布时间 |
2018-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8)苏0102执693号 |
立案日期 |
2018-02-10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2630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