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钱俊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1********37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81民初8666号 |
案号 |
(2020)苏1181执23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钱俊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台州市欧宇眼镜有限公司价款20000元及利息(2019年9月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台州市欧宇眼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3544元,由原告台州市欧宇眼镜有限公司负担3244元,由被告钱俊鹤负担30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0-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