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孔德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25********365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18民初129号
案号
(2020)苏0118执8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马时春、缪双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高淳区泽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以7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98%计算),并支付律师费53500元;二、被告孔德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38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15958元,由被告马时春、缪双双、孔德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22
发布时间
2020-07-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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