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81********02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06民初5140号 |
案号 |
(2019)苏0106执43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黑金物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心洲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468234.26元,支付利息26003.94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6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罚息、复利(总计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二、被告江苏天翼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南京泓润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杨洲、顾莹丽、刘旭、阮家琪、陈元、孙磊对被告南京黑金物资有限公司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就实际清偿部分向被告南京黑金物资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心洲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138元,减半收取1356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569元,由原告负担192元,被告共同负担18377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8-23 |
发布时间 |
2020-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