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龚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21********36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82民初9919号
案号
(2019)苏0582执恢6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家港市瑞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借款本金7499382.88元及利息、罚息(计算至2017年9月4日的利息、罚息共计925476.77元;自2017年9月5日起的利息和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张家港市瑞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律师费损失313746元。三、被告张家港保税区金利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明兴纺织有限公司、龚伟、常颖、张家港市瑞蘅毛纺有限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970元,由被告张家港市瑞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金利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明兴纺织有限公司、龚伟、常颖、张家港市瑞蘅毛纺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述确定的十五日内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08-09
发布时间
2020-07-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