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桂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1********69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6民终3101号
案号
(2020)苏0621执17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海安市人民法院(2018)苏0621民初5690号民事判决;二、陈根华、南通市汉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韩晖、曹桂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连带给付海安县瑞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40500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8日起按年利率21.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向海安县瑞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海安县瑞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3684元,由陈根华、南通市汉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韩晖、曹桂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684元,由海安县瑞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27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15
发布时间
2020-07-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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