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1********26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707民初9001号 |
案号 |
(2020)苏0707执6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开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原告连云港鼎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1461396.8元、违约金150000元及利息(其中,以14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0.99%计算利息的一半;以7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0.99%计算利息的一半;以15097.57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0.99%计算利息的一半及违约金150000元)。二、被告刘玲、连云港市畅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连云港鼎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赣榆县聚丰农作物种植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280元、保全费327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王开言、刘玲、连云港市赣榆区畅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12640元、保全费1635元、公告费150元(原告已预交,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由被告李庆光、孙传霞负担诉讼费12640元、保全费1635元、公告13费150元(原告已预交,该部分费用原告已与被告李庆光、孙传霞在调解中处理)。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17 |
发布时间 |
2020-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