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阜宁县东方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54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923民初2817号 |
案号 |
(2020)苏0923执11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盐城苏嘉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借款本金4008940.60元及利息(利息结算方式:以2500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26日止按合同约定月利率5.881667‰计算,从2017年6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月利率8.8225‰计算,扣减已收利息28.31元。以2500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按合同约定月利率5.881667‰计算,从2017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按合同约定月利率8.8225‰计算;以2484733.57元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11月21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止按合同约定月利率8.8225‰计算;以1508940.6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2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月利率8.8225‰计算),于2018年12月30日前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2019年6月30日前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剩余借款本金1008940.60元及全部借款利息于2019年12月30日前还清;二、如被告盐城苏嘉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时足额归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有权就剩余全部借款本息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被告阜宁县东方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盐4城苏嘉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4405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2027元,由被告盐城苏嘉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27 |
发布时间 |
2020-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宋为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236754805590 |
登记机关 |
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阜宁县阜城中小工业园全民创业示范区1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