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志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19********15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1民初5058号
案号
(2020)苏1181执19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锁忠、陈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偿还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垫付的抢救费用10640.5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元,由被告陈志强负担83元、被告王锁忠负担83元(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予以退还,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04
发布时间
2020-07-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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