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博一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34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281执恢627号 |
案号 |
(2020)苏1281执恢4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博一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其他欠款1960.5659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6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原告江苏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被告江苏博一食品有限公司办公楼、宿舍楼、厂房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中1725.5689万元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江苏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9434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案件上诉费139434元(帐户: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帐号:10-201101040668868;行号:103312820114)。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时间 |
2020-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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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高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81053499968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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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兴化经济开发区经二路西(水冶机械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