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单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02********0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02民初5901号
案号
(2020)苏0102执24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单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苏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本金17996.00元及2019年4月22日之前的利息1723.20元、罚息2164.80元(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36%支付罚息),并支付律师费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3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元,由被告单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10
发布时间
2020-07-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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