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19********6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181民初3681号 |
案号 |
(2020)苏1181执14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尚欠的透支本金189997.33元及截止2016年5月23日的透支利息42315.88元、滞纳金3500元;并承担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约约定计算的透支利息、滞纳金。 二、被告江苏五洲塑件有限公司对被告常春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58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28 |
发布时间 |
2020-07-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