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魏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30********42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830民初2146号 |
案号 |
(2020)苏0830执4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盱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天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盱眙县金盱投资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及利息4000元和之后利息(本金100万元,自2018年5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江苏天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盱眙县金盱投资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及利息(本金100万元,自2015年12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交给付之日);三、被告盱眙美之峰装潢设计有限公司、盱眙音福乐器销售部、陶环、魏伟、单凯对被告江苏天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述判决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00元,减半收取12400元,由被告江苏天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盱眙美之峰装潢设计有限公司、盱眙音福乐器销售部、陶环、魏伟、单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盱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05 |
发布时间 |
2020-07-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