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霍明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1********02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丰刑初字第00703号、(2017苏0321刑初228号 |
案号 |
(2019)苏0321执44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单位徐州乐为民肥业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彩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王彩峰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日起至2019年3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继续追缴被告单位违法所得,返还各集资参与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0-29 |
发布时间 |
2020-07-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