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3********21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323民初5269号 |
案号 |
(2020)苏1323执13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祁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偿还本金121584.31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6月14日的利息9814.54元;以121584.31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5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二、被告刘剑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被告祁星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刘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祁星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25元,由被告祁星负担,被告刘剑负连带缴纳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26 |
发布时间 |
2020-07-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