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盛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602********0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602民初905号 |
案号 |
(2020)皖0602执8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盛军、刘宏、陈学森签订的濉农商行个人借字第1729651120170392“金农易贷.福农卡”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二、盛军、刘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13972.25元(计算至2019年3月27日),合计113972.25元;之后的相应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继续支付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三、陈学森对盛军、刘宏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陈学森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盛军、刘宏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5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9元,由被告盛军、刘宏、陈学森负担,公告费780元,由被告盛军、刘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时间 |
2020-07-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