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曹艳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602********02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602民初774号 |
案号 |
(2020)皖0602执7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飞、李小芳偿还原告安徽濉溪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1100元、截至2020年3月20日利息(含罚息)2886.35元,以上合计163986.35元,之后的相应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马飞、李小芳支付原告安徽濉溪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前保全费1370元;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被告王长征、曹艳秋对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80元,减半收取1790元,由被告马飞、李小芳、王长征、曹艳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时间 |
2020-07-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