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11********31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港商初字第0297号
案号
(2015)港执字第008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毛佩琴借款本金26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2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南通秋元映画广告有限公司对被告李丽的上述债务(含诉讼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蒋昊南在上述26万元借款本金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蒋昊南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丽追偿;四、驳回原告毛佩琴对被告南通鼎胜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毛佩琴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6元,由原告毛佩琴负担358元,由被告李丽、南通秋元映画广告有限公司负担424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5-11-24
发布时间
2016-03-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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