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1********22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丰刑初字第00455号 |
案号 |
(2019)苏0321执42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孙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3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浩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3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孙祖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孙永、王浩、孙祖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依法处理,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0-16 |
发布时间 |
2020-07-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