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0********3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熟商初字第0305号 |
案号 |
(2015)熟执字第009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熟市景天广告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30日前归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至2014年1月10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计689351.35元以及从2014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收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二、被告常熟市景天广告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30日前支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律师费人民币85340元。三、原告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被告常熟市景天广告有限公司所抵押的常熟市南沙路127号601房屋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分别在最高额450万元、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四、被告陈刚对被告常熟市景天广告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在最高额5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17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31176元由被告常熟市景天广告有限公司、陈刚、温孝华共同负担,于2014年5月3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法院不再退还。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05-22 |
发布时间 |
2016-0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