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颜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8********02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玄商初字第00154号
案号
(2014)玄执字第017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颜飞、陈梅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84642.8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4年3月25日,结欠的利息为人民币472.53元、罚息为人民币33090.06元、复利为人民币983.96元,自2014年3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江苏绿色世界广告有限公司在上述还款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在上述还款责任范围内对被告陈庆华名下位于南京市玄武区中央路258-27号1203、1204室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对被告蔡金陵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91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59元,保全费人民币3039元,共计人民币7498元,由被告颜飞、陈梅珍、江苏绿色世界广告有限公司、陈庆华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4-11-07
发布时间
2015-05-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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