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181********05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303民初2209号 |
案号 |
(2019)皖0303执9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蚌埠市融星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4242812.19元及利息和违约金。(利息:以4242812.19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30日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均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偿还完毕止;违约金:以4242812.1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9月30日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偿还完毕止的数额扣除上述利息的总额后的差额部分,且违约金不得超过50万元);二、被告蚌埠市融星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2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周恩星、林英提供抵押的坐落于项城市市区光大街路东的房产【项房他证2016字第00006297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500万元的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周恩星、林英提供抵押的坐落于蚌埠市兴业街555号宝龙城市广场4号楼1单元6层13号【皖(2016)蚌埠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431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17.15万元的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周恩星、林英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驳回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6-05 |
发布时间 |
2019-06-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