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省东放美商贸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928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303民初239号
案号
(2019)皖0303执6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省佳禾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偿付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18458987.16元及利息(以8925717.54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日起、以3103260.33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30日起、以6430009.29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每月底前支付本金1700000元,剩余本金1458987.16元及利息于2019年6月底前付清;二、被告安徽省佳禾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8458987.16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减去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且最高不得超过198万元),于2019年6月底前付清;三、被告安徽省佳禾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5万元,于2019年6月底前付清;四、若被告蚌埠市奔达商贸有限公司逾期给付上述任一款项,原告可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五、被告安徽佳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皖CGM009号克莱斯勒牌小型普通客车对上述第一、二、三款项承担抵押责任,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0737-(Ⅱ)-2016-080高抵字第2号《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六、被告赵路以其名下坐落于安徽省蚌埠市阿尔卡迪亚阳光苑19号楼1-1601号房屋对上述第一、二、三款项承担抵押责任,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以皖(2016)蚌埠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486号《不动产证明》记载的抵押金额为限优先受偿;七、被告沈武以其名下的皖C21678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对上述第一、二、三款项承担抵押责任,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0737-(Ⅱ)-2016-080高质字第3号《最高额质押反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八、被告蚌埠市佳信百货有限公司以其存放于其厂区内的存货(详见055205012016055号抵押登记证书)对上述第一、二、三款项承担抵押责任,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0737-(Ⅱ)-2016-080高质字第1号《最高额质押反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九、被告马昱以其持有的佳丰公司1020万元股权对上述第一、二、三款项承担质押责任,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拍卖、变卖质押股权所得的价款在0737-(Ⅱ)-2016-080高质字第2号《最高额质押反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十、被告沈武以其持有的佳丰公司980万元股权对上述第一、二、三款项承担质押责任,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拍卖、变卖质押股权所得的价款在0737-(Ⅱ)-2016-080高质字第3号《最高额质押反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十一、被告安徽佳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东方美商贸有限公司、蚌埠市奔达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款项在分别在0737-(Ⅱ)-2016-019高保字第1号、第2号、第3号《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省佳禾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追偿;十二、被告沈武、汤庚、张弘、汤崇鼎对上述一、二、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省佳禾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追偿;十三、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愿表示放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9-05-06
发布时间
2019-05-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沈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3006928490554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安徽省蚌埠市燕山乡陈梁村东燕山路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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