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5********19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382民初6727号
案号
(2020)苏0382执恢6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邳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丁国安、苗换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以15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5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13.362%计算至2016年5月20日,自2016年5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20.043%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6二、被告丁付齐、丁小刚、丁国宁、丁磊、丁向友、丁羲德、丁建华、马严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依法向债务人追偿。如被告不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丁国安、苗换小、丁付齐、丁小刚、丁国宁、丁磊、丁向友、丁羲德、丁建华、马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03
发布时间
2020-08-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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