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窦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5********28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382民初6707号 |
案号 |
(2020)苏0382执恢6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广宪、冯召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9987元及利息(以11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04月30日起按年利率11.5025%计算至2016年04月20日;以11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4月21日起按年利率17.2538%计算至2016年8月1日;以109987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2日起按年利率17.2538%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6二、被告窦斌、庄安静、孙磊、刘小贺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依法向债务人追偿。如被告不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周广宪、冯召叶、窦斌、庄安静、孙磊、刘小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时间 |
2020-08-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