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5********19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382民初6717号
案号
(2020)苏0382执恢6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邳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冯波、孙庆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1000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9月20日的利息为41312.38元,自2017年9月21日起以91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9.8426%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展、汤可孝、周伟、陈传达、丁永东、冯连防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依法向债务人追偿。如被告不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5元,减半收取1037.5元,由被告冯波、孙庆叶、王展、汤可孝、周伟、陈传达、丁永东、冯连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01
发布时间
2020-08-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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