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谭静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0********32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81民初7367号 |
案号 |
(2020)苏0581执30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被告常熟市卜帆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结欠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编号为40131230015《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38万元及自2016年10月28日至2017年5月9日止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的罚息。二、确认被告常熟市卜帆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结欠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编号为40131230018《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及自2016年10月28日至2017年5月9日止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的罚息。三、确认被告常熟市卜帆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结欠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编号为40131230021《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人民币230万元及自2016年10月28日至2017年5月9日止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的罚息。四、被告苏州市燕音毛衫有限公司对被告常熟市卜帆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上述第一、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卜颂建、查幼梅对被告常熟市卜帆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范音、徐正华、徐卫东、程丽敏、谭建东、谭静文16对被告常熟市卜帆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120元,由被告常熟市卜帆针织服饰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卜颂建、查幼梅、范音、徐正华、徐卫东、程丽敏、谭建东、谭静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市燕音毛衫有限公司对案件受理费中的人民币1771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帐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时间 |
2020-08-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