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建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1********3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82民初2013号 |
案号 |
(2020)苏0582执25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建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18642.82元、逾期保费3652.65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8642.82元为基7数,自2016年8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吴建锋支付律师费1500元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2元,财产保全费406元,合计1208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吴建锋负担1158元。被告负担的部分由被告吴建锋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银行张家港分行营业部;开户账号:6232636101101947605。逾期不交,我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时间 |
2020-08-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