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钱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5********00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684民初83号
案号
(2020)苏0684执5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通伊力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尚欠借款本金1899533.08元1931333.08元、,借款期内利息1593.75元以及逾期利息并支付利息165363.04元。自(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7月2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约定年利率11.475%计算2019年4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1931333.08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11.475%计算)。二、被告南通叠石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钱勇、钱辉、董谨源对被告南通伊力达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上述判决第一项债务及诉讼费用负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南通叠石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钱勇、钱辉、董谨源履行上述第二项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南通伊力达投资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南通伊力达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180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负担800元,被告南通伊力达投资有限公司本院不再予以退还负担3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8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2-28
发布时间
2020-08-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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