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1********06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706民初5047号
案号
(2020)苏0706执15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兵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给付借款本金169999.82元、利息和复利(截至2019年4月4日的利息包含复利为137955.46元,自2019年4月5日起的利息、复利按照领用协议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违约金3858.8元。二、如被告徐兵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有权对被告徐兵提供抵押的苏gsa538号小型汽车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616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09
发布时间
2020-08-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