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罗恒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9********15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183民初3143号 |
案号 |
(2019)苏1183执恢3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华东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建华建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给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6052499元(计算至2016年6月15日,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础,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罗祖秋对被告江苏华东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19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5197元,由原告建华建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0282元,由被告江苏华东兴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491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江苏华东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应承担的部分给付原告;被告罗祖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款项被告可汇至句容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帐号:32001757336050843295;汇款时请注明案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0-21 |
发布时间 |
2020-08-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