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戴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0********03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281民初5744号
案号
(2020)苏1281执18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戴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庄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800000元及利息84170.83元(算至2018年6月28日),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6.5%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按合同约定计收复利;二、被告盛世荣、汤林兵、韩柏松、刘兰对被告戴明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盛世荣、汤林兵、韩柏松、刘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戴明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4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58元,由被告戴明、盛世荣、汤林兵、韩柏松、刘兰承担共同给付义务。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21758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79369913453)。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09
发布时间
2020-08-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