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孔祥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4********0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324民初1040号 |
案号 |
(2020)苏1324执28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孔祥军、朱夫英偿还原告江苏泗洪东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2016年9月5日止,以本金100000元,按年利率10.58%计算;自2016年9月6日起至2016年12月26日止,以本金100000元,按年利率10.58%加收50%罚息计算;自2016年12月27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本金50000元,按年利率10.58%加收50%罚息计算,扣除已付利息9.8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樊莹莹、宋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孔祥军、朱夫英追偿。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6元,减半收取计618元,由被告孔祥军、朱夫英负担,被告樊莹莹、宋瑞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第5页/共7页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36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0101040004680,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时间 |
2020-08-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