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22********00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11民初964号
案号
(2020)苏0111执13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冯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信用卡欠款本金52911.4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5月21日的零售利息4025.04元、现金利息117.21元,计4142.25元;逾期利息、费用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自2019年5月22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但总和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为限,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2元,由被告冯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5—4301011329100245018。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22
发布时间
2020-08-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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