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2430********09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11民初418号 |
案号 |
(2019)苏0111执34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徐红、夏彬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借款本金2375441.48元、利息36761.56元、罚息675.65元,合计2412878.69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2日起按月利率5.81875‰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罚息;被告徐红、夏彬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律师费121815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就被告徐红名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泰西路28号金泉泰来苑67幢606室的不动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0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2078元,由被告徐红、夏彬彬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078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01011329100245018。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0-08 |
发布时间 |
2020-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