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邵辉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1********10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621民初4754号
案号
(2020)苏0621执15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曹海华、李莲萍归还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9442.14元。二、被告曹海华、李莲萍偿付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本金34442.14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3日4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4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年利率13.005%计算)。上述一、二两项义务,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邵辉娟对被告曹海华、李莲萍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邵辉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曹海华、李莲萍追偿。案件受理费1852元,由被告曹海华、邵辉娟负担(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至本院,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行海安营业部,账户:3205016471360000031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52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25
发布时间
2020-08-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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