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强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5********455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002民初112号
案号
(2020)苏1002执15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姜强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汪支行本金32万元以及利罚息27937.65元,另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的利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继续计付;二、被告胡化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0元、保全费2620元,合计588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09
发布时间
2020-08-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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